狗狗被车撞死了,交警勘查现场后做出了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,但是这份证据,法院却没有采信。
昨日,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“车撞狗”案做出终审判决:司机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在事故中担责30%;主人对宠物看管不严,应担责70%。
两条美卡犬一死一伤
2006年10月,郑州市民薛丽(化名)开车上班,车刚出小区停车场,两条狗突然从停车场的隙缝中窜入车道,来不及刹车,车就与狗撞上了,两条狗一死一伤。
随后,狗的主人王云娜(化名)赶到了现场,并拨打电话报警。经过勘查后,交警部门出具了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。交警部门认为:两条狗和薛丽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,属于交通意外事故,薛平和王云娜均无责任。
一审狗的主人获赔2300元
一气之下,王云娜把薛丽告上了法院,要求她赔偿购买费、营养费等损失11090元。王云娜认为,狗是自己花钱买的,薛丽将狗撞死,给自己造成了损失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薛丽则辩称,按照郑州市养犬限制条例,一户只能养一条狗,但是王云娜养了两条,且都没有办证,属于违规。另外,美卡犬是从停车场的缝隙窜到道路上,王云娜没尽到看管义务,一切后果都是王云娜造成的,因此,自己不应承担责任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,双方没有过错,按照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各承担一半的损失。故判令薛丽赔偿王丽娜2300元。
二审撤销一审判决
接到判决后,薛丽表示不服,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薛丽认为,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是,双方当事人均没过错,就本案而言,王云娜有明显过错。
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王云娜作为狗的主人,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责任,导致犬只与车辆相撞死亡,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;薛丽驾驶车辆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,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次要责任。
法院认为,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作为证据的一种,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审查其证据效力。本案中,当事人对狗狗死亡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,故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。
于是,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,并根据美卡犬的网上交易价,确定其价格为2100元,判令司机薛丽赔偿王云娜630元。
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可不予采信
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李传炜说,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,与法院对民事纠纷中双方责任的划分,结果并不一致,有时甚至出现责任颠倒,这与具体案情有关。此案中,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认为双方均无过错,但是事实是双方都有过错,而且责任有大有小,因此,法院对此认定书不予采信。
郑州市一名交警也说,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,考虑的是双方是否遵守相关法规,至于狗是否办证、是否拴着链子,交警是不予考虑的。因此,交警的认定与法院的裁决,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。
律师提醒
不服认定书只能在民事诉讼中举证
市民如果对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不服,该咋办?
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陈奎提醒市民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若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书,行政机关不复议,人民法院不立行政案。但是,市民在民事诉讼中,可以提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同意见,并列举出相应的证据,证明当时的情形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,请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。

